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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受害人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在生活当中肯定都知道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来说意义和作用往往都是非同寻常的。所以说对于监护人我们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在迫害被监护人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监护人资格取消的。那么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受害人有如下:

根据《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法通则》中监护人制度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可见,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和地位。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背后其实隐含或默认了一个前提事实,那便是父母监护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现实生活往往不尽如人意。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意见》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对于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受害人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中看出的,对于迫害被监护人,打扰被监护人学习,生活中有不良习惯不良行为的被监护人都是可以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发生,所以说我们一定要好好履行监护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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