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还有一种对象是限制性能力人,比如精神病患者,因为对于自己的生活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需要别人辅助,这种类型的行为人也是有监护人的。那么关于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1、如果没什么精神问题,行动自如,可自行生存,这样的成年人还有法定监护人吗?此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人的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湖南留守儿童超过300万,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从监护人责任、政府职责、学校任务等多个方面给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强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同时提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假若监护人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怎么办?近日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便提出了应对办法——建立监护干预机制,明确了可“另行指定监护人”的6种情况。
留守儿童存在部分安全隐患
以湘西州为例,每年大约有70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受客观条件限制,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把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
去年,湘西州统计局对4个村子开展了留守儿童暑期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留守儿童暑期生活单调乏味,存在部分安全隐患”。
在开展调查的村子里,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大多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年龄较大,不但要承担很多家务,而且文化层次也不高,很难从心理上关心、照顾孩子,基本不能在学习上给予很好的帮助和辅导,能做到的仅仅是照顾孩子们的日常生活,与孩子交流沟通上存在着很大困难。
近日发布的《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终期监测统计评估报告也指出:“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给予孩子所需的学习辅导和价值观教育,从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
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这一项任务中,《意见》要求,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中有一方留家照料。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交由无监护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多见面多交流,多给予亲情关爱。
建立监护干预机制
《意见》还提出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假如出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等6种情况(详情见右图),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可另行指定监护人的6种情况
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
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要看该当事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成年人有智力障碍或者是其他的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的独立生活的,也是有用监护人的,如果成年人可以正常的工作学习吃饭是不存在监护人的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