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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反悔可以吗?



孩子是感情的结晶,是一个家庭和睦的纽带,作为父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多的是出于几千年来的伦理道德。但是现实中夫妻也会因为各种的原因而最终离婚,这是不得不面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中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一、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有权利反悔,法院视情况是否支持

可以反悔的,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她的主张,要看具体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女方的要求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实中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是因为一时的某种原因,有的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在《民法典》中为女方保留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其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收养法中的若干规定中得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有益,否则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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