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的主体担任了监护人之后就需要在长期稳定地为其负责,但是因为现实的需要也出现了临时性的监护人来帮助监护人暂时履行职责,其实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临时监护人其实就是通过相关的委托程序请求其他的主体暂时享有监护资格。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法律规定临时监护人是什么?
民事法律规定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二、临时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监护人虽然有义务要长期的为孩子或者其他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提供监护的保护,但是监护人也有自己的生活根本不可能做到全天候履行职责,就比说监护人不得已有外出的需求就可以以委托的形式让其他的成年人暂时代替其照顾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