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有很多的家庭因为要出去打工赚钱来支撑生活就会把孩子留在家乡从而减轻外出的负担,但是这也就让这些孩子成为了留守的对象而得不到父母的照顾,而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是必须长时间亲自陪伴和照顾的,但是这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认定依据仍然是法律上规定的父母拥有监护权除非父母去世由其他人来担任。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留守儿童监护人认定依据是什么?
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
关于留守儿童监护人认定的解释,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父母虽然不在这些留守儿童的身边却依旧因为血缘和法律的认定下始终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是因为客观现实的原因不能长时间亲自照顾而只能将临时的监护责任交给了在家乡有能力抚养的其他亲戚,但是监护权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外出打工的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