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一般出现在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力,但很多人都不清楚探望权包括了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律图为您简单讲解一下探望权包括的要素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一直以来都是被大众关注的热点,实践中围绕探望权而发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但毕竟父母探望自己是天经地义的,究竟当事人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这项权利呢?其实可以通过律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法律问题,找律图。
延伸阅读: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哪些人可以行使,能够隔代行使吗?
探望权在《婚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