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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在我们国家包括哪些?

在我们国家,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来进行监护,这是我们国家监护人的法律规制,除了这种监护,还包括安全监护人,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在我们国家包括哪些?

一、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在我们国家包括哪些?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谁承担?

明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不是直接监护的关系,学校只是代理家长行使监护权,但是否这就意味着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伤害,学校可以不负责了呢?

笔者认为,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其代理监护的职责。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的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有过错,不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即不履行学生家长委托的监护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害才应该承担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代理监护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应无条件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有过错才应负责。

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再者,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但是不清楚该损害是否应该让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时候,咨询一些专业的人士是最明智的方式。

安全监护人主要是对于在作业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的监护,包括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的一些义务以及,遵守要求相应的工作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监护责任,以及接受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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