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有一定顺序的。
(1)根据《民法典总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丧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同父方或是同母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亲和母亲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1074条、第1075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第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又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客观上具有监护能力。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我们国家如果说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除非父母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说父母已经死亡,才存在着第二顺序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的范围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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