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生活当中遭遇到人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所有的决定无不是在为孩子的一生做重要的打算。其实大人有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不愿意给孩子呈现出一个破碎的家庭,所以双方在没有感情甚至是离婚的情况下,宁愿来共同抚养孩子。那么这种离婚共同抚养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呢?
在我国离婚共同抚养权是否可以?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
抚养权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但如果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话人民法院也会采纳的。可实际上离婚但是共同抚养孩子的这种做法的实际操作是有很多问题的,离婚以后双方可能将来还会有属于个人的感情生活,既然离婚了有可能两个人就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城市了,所以所谓的共同抚养权对孩子来说也不一定就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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