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入学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这类小学生在学校和相关的亲属,对这类人都有权对其进行相关的监护。我国的法律也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保护,保护这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没有人进行监护时,相关的人民法院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相关的审理保护这类人的生活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