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用,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并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应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负责,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无过错的,不能把父母的错误转加在他们身上。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就由新乡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的费用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来决定的,但是对于这类抚养费,婚姻法中也有着一些限制要求。对于非婚子女的成长,社会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区别对待,而且对于他们成长的费用,首先应该承担的是他们的父母,其实当地民政部门还需要时刻注意他们,帮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