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并不是每一类人都会有法定监护人,只有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上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才规定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定监护人就是法律判给的,对那些无民事活动能力的人,进行照顾和监督的人。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有三种:首先,父母健在的话,法定监护人自然就是其父母了;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法定监护人就自动轮换为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是其他亲戚;若是前面两类人也不在了,则由其父母的朋友、生前所在单位的好心人或者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当然了,第三种监护人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判定主要是根据亲近程度来判定的,血缘关系最近的是第一阶梯,以此类推。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主要有四种: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自然是其结婚对象、父母和已经成年的子女了;若是不存在第一类法定监护人,那么精神病人的第二法定监护人,就是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姐妹兄弟;前两类法定监护人都不存在,那么精神病人的其他亲戚以及一些亲密的朋友,也是可以担任其法定监护人的;若是前三类法定监护人都没有,那么精神病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和当地的民政部门也是可以承担法定监护人的。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是看法定监护人是否对该精神病人,有用心照顾,是否尽到了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
当然了,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应该要有足够的金钱实力,来满足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用药。
总而言之,法定监护人是国家立法规定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个人或者是多人的组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自然是需要有人来照顾和呵护的;而精神病人,本身就已经遭受到了很大的不幸,也应该得到整个社会的照顾呵护,不应该被弃之如敝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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