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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监护人案由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从出生到未满18岁之前,都属于未成年,在我们未成年之前我们都会有相应的监护人,我们的第一监护人是我们的父母,但是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外在因素导致我们会变更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对我们监督保护,如果在我们未成年之前犯了很大的错,我们的监护人是需要替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确认监护人案由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l款中的(1)一(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因此,中清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中清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一(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一(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确认监护人案由的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般从我们出生后父母默认就是我们的第一监护人,如果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我们的能力等情况才会变更监护人,变更的监护人也是从近亲中选的,监护人的责任就是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并教育我们能够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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