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监护人如何有效
监护人放弃监护可以视为监护权终止的情形。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放弃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权必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监护权相关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孩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孩子。如果父母不能承担起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
首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关系到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首要任务。
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更应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亲生父母,在双方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放弃监护权,并且是有正当的理由,然后指定监护人,放弃监护人必须要经过协商或者起诉,否则是没有法律效益的,监护人的变更不可以随便变更,必须按照监护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