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婚姻法规定,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符合道德理论,因此不适用当事双方签字生效的原则,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法院也不会予以确认,夫妻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
一、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1、离婚协议书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该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对方放弃探望权是对某种身份关系作出的一种承诺和约定,这种承诺牵涉到人身身份关系的处理,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普通类型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对孩子探望权的约定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最基本的人之常情,是无效的,法院也会不予确认。女方也不能因此承诺而剥夺你对孩子的探望权。
2、你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阻止父母一方探望孩子违背了人之常情。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附相关法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综上所述,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常理,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约定,一律视为无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但是,如果父母探视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有权提出终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