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承担着责任和义务,监护人制度也是为了确保维护公共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秩序。那么,被监护人侵权父母离婚情况下,赔偿找谁负责?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孩子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以及另一方在法律上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其中一方不满足监护人身份,因此在未成年人侵犯别人权益的情况下,双方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起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首先,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其次,从受害人赔偿的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如由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最后,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上来看,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关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
二、监护人责任的特点
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成立,由此也充分展示了侵权法所体现的补偿功能。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允许监护人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但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至于如何认定监护人是否已尽到监护之责,应采用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监护人像一个谨慎的、合理的人那样,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尽可能地防止损害发生,才能表明其已尽到监护之责,从而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继承、赠与等)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则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虽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先以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仅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有财产”,并非指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的动产(如存款、贵重物品)和不动产(如房产)。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必须保证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不得超过这一限度支付赔偿费用。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有三种选择:或者对侵权者本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监护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提起共同侵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其监护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考虑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平时教育、管教是否尽责,也不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年龄、智力及其判断能力。
2、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明确的情况,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监护人不明确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尚未经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在被监护人处于他人照管场合,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考虑受托人的责任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5、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监护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直接抚养、照顾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之责与另一方相比,更为直接和具体,其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更重些。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毕竟还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如何理解“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民法通则》是1987年施行的,从当时的情况看,规定单位的监护职责更强调的是一种义务。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来担任监护人的,从这个角度考虑,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应由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若其财产不足,单位作为监护人的情形下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出现。由于本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单位担任监护人时如果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本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原则,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进行赔偿的监护人还是父母双方。如果父母已经离婚,双方依然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以上就是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