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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各种条件不和的情况下选择解除婚姻的一种方式,有些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是一个我们需要讨论的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被法院怎样判定抚养权归属呢?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呢?请随小编一起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

一、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判定也需要考虑各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判定,具体情况还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相关条文规定所判定。关于什么行为视为放弃抚养的问题更应该寻求相关方面律师的帮助,寻求相应的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相关的权益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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