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孩子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同时监护人是不可随意变更的。那么,为孩子上学变更监护人的做法合理吗?按照相关对顶,变更监护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变更,对于为孩子上学变更的是不允许的。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法院过年休息。
二、监护的变更
监护的变更指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
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宜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予以撤换。
综上所述,关于为孩子上学变更监护人是不合理的。在变更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是不会有所变化的,若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便可以进行更换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