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要具有上述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
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两个途径,一是两方协商,对于子女抚养的相关条件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署。但是这个时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还是仅仅在双方之间具有效力,无相关对外效力。接下来需要针对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这个时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个时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变更的证据,要求全面真实,点明对方在抚养上的不利条件,对于子女成长不利,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