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有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结合具体实例总结的具体案件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对于认定的相关情况:
(1)如果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跟随父亲/母亲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继父母负担了该子女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生活、教育费用,并且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生活,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上、生活上的多方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综合来说,抚养关系的认定,就需要综合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未成年的继子女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另一个方面要求,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稳定长期的生活关系。如果是成年人,即使继父母承担了其相关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有一点例外,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基本认定已成年的条款适用,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形成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