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都知道对于婴儿未成年人还有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需要有监护人的,对于监护人我们国家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其中对于监护人的认定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婴儿是刚出生不久的小孩,那么监护人应该怎么认定呢?
一、婴儿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
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当夂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由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
对于婴儿怎么认定其监护人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肯定是婴儿的父母为监护人,但是如果婴儿的父母去世了,那么监护人有可能是他的爷爷奶奶或者哥哥姐姐等等,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向下排列的。所以说对于监护人这一方面我们是不用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