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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探视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它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同时,父母双方在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可以定期探视孩子,一般情况下,关于孩子的探望次数等都是由父母之间协商的,但如果父母因孩子的探视权产生纠纷的,也会由法院进行规定,那离婚判决探视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判决探视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都有义务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这是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但如果父母探视子女会产生对子女的成长不利的后果,法院也可以中止父母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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