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启动外来人口居住证申领和发放工作,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将不再办理。根据规定,在天津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都应当申领居住证;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可以申办天津市常住户口。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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