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包括赠予、奖励、收入(比如稿费)等纯获利益行为时,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来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经有过类似规定,这次法律予以明确,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缔约能力受到限制的合同主体,由于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为了保护其利益,在订立与他们意思表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当然,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如此。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只要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样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其利益。
2、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活动是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这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性适应则不需要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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