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普遍高升,年轻子女的购房能力有限,在买房时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安居乐业,很多父母倾尽大半生的积蓄去帮助子女购房。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成为社会热点。尤其是,子女离婚时,更是因为这个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父母提供初步证明出资款为借款,而子女配偶不能提供时赠与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支持出资款为借款。
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为子女购房出资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将出资款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更具公平性。
当然,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我们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仔细研究,保障自己当事人的经济权益最大化。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
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大家要注意,以上说的是在明确是赠与的情况下,没有约定是赠与子女一方的,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但,前提是需要确定是赠与还是借款。那么就是我们下面这个问题。
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法官会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中国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我们会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赠与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夫妻两个人,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
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4、民法典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共有,而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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