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同性婚姻立法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我们的现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存在悖论的,我们的《民法典》完全是从异性婚姻考虑进行设计的,其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没有考虑的同性婚姻问题。
按照《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同性是无法登记结婚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的法律将同性婚姻完全排除在外,也不等于同性婚姻在我们这里就一定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就是说至少咱们的公民可以与同性的外国人在开放同性婚姻登记的国家或者地区登记结婚,我们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因此,对于同性婚姻,我们的法律现状是,既不能完全排除其合法性,但又没有允许其进行合法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中国法律,两个成年同性如果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可以不受理,因为登记同性间婚姻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其受理登记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角度看,民政部门不受理登记的这一行政不作为是合法的。但是,民政局不能说,他们这种关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行为,是非法关系。同性间婚姻现行关系因为不受中国《民法典》调整,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中国《民法典》的保护,当事人不能根据《民法典》来主张配偶权、扶养权等专属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
二、同性恋立法相关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在《宪法》中早就规定了平等权,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婚姻自由、性自主权。
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并不认为它是一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维护社会秩序
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力,应该得到承认。
在这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婚姻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完善的,相关的法律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婚姻登记应当是双方男女平等共同的携带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来进行登记,但是从立法上看,目前是没有考虑同性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