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在原分娩机构,XX市各分娩机构均有补证流程指引。
(1)申请人带上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原分娩机构填写《XX省出生证补发申请表》提出申请。
(2)原分娩机构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补发申请,复印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分娩记录、住院分娩病历等复印件材料,登录XX省出生证管理系统录入资料,发起补证申请。
(3)申请人再带上以上分娩机构提供的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分娩记录、住院分娩病历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到辖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补发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办证人员收齐资料,在XX省出生证明系统进行审核、打印、签发。
二、家庭接生婴儿出生证办理规定
1、对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该家庭接生员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对未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旁证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指接生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书。
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生殖健康证(准生证);
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补办出生证明,首先是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领取补发出生证明所需材料。提交所需的材料后,办证人员收齐资料,在系统中进行审核。最后签发补办的出生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如果不能出具,则要去相关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