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起诉到法院吗?
解除同居关系不一定能起诉到法院,具体是否会被受理的情形如下:
1、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民法典》(2021.01.01生效)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2、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3、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应负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限于构成重婚罪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下列:
1、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
2、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3、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若是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最后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难免会在财产分割、债务分配等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此种情形若是无法协商处理因同居引起的纠纷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