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想要变更抚养权的时候,应当鼓励双方当事人尽量先行协商,以最和谐的方式交流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旦离婚夫妻双方对变更抚养权事项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自行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变更抚养权争议较大,已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若是没有出现诸如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患了严重疾病等的特殊情形,那么在双方不能就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即使受理了抚养权的变更请求,最后也极有可能并不会判决将孩子交给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