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原件)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本条中“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
(2)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
(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本条中“住房租赁”,包括申请人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是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按1分/年累积计算。
提供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教育背景指标
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其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成都市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所需要的条件在证件上男女的年龄上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上面都需要有相应的满足条件,积分入户的最主要的作用一般就是在成都市买房子了,一般以100分为一个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个标准才可以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