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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应当结合实际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民法典》中新增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甚至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还可以在司法办案中参照适用。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容易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没有细致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一概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判断,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去判断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二,《民法典》中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两造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属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必然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因此,应以不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结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难以判断时,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第三,《民法典》中非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所谓非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立法语言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如第1218条、第1224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完善。三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吸收。

第四,关于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在民事司法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明年上半年之前将出台17个民事司法解释。因“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因此,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法典出台之后的法律溯及效力,应当严格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 违法事实的,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难以认定的,是需要基于上述几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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