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第二条规定: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一)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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