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如:xxx与xxx是原配夫妻,共生有x个子女,分别是xxx,xxx,别无其他子女。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xx地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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