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遗弃孩子老人或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虽然不符合道德观念的要求终归不能收到法律制裁的,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我国的法律对于遗弃是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可处罚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话就要收到行使处罚了,那么遗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行政主体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遗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延伸:其他法律对于遗弃的规定
1、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对遗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有了具体的了解,遗弃行为的认定主要就是遗弃没有行动能力的人活着构成虐待,如果情节严重的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是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如果涉及到哺乳期的妇女的话就要进行警告了。大家应该知道的是遗弃行为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还是国家及社会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