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况外,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以及家具、家电等的出资,除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的儿女或者赠与一方的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如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