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