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注:
1、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2、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注: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3、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4、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5、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注:
2、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3、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当男女双方到达了法定年龄后,是可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也是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办理,同时公民的婚姻登记档案也随之建立起来了,在婚姻登记档案中也会将公民的婚姻情况记录在案,这样也更有效的避免出现重婚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