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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遗弃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道德的低下,当今社会中,新生儿遭受遗弃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其中有一些是由于先天性疾病,而有的只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丢弃了幼小的生命。在民法中对于遗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中遗弃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吧。  

民法中遗弃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互相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子女间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被遗弃的救济途径】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刑事责任】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民法中遗弃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主要围绕着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展开讨论。在正常婚姻情况下,对应当赡养的一方未予以抚养义务即被视为遗弃遗弃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即为民法中关于遗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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