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与很多人都存在着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例如父母与自己之间的抚养关系,自己与孩子的抚养关系等,那么什么是抚养义务呢?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扶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抚养条件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赡养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中的“负担能力”,应从“赡养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包括经济负担能力和监护能力,不应片面地认为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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