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设计民生的行业,当地政府为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标阶段,发包方在接受到投标书后,会要求对方核对信息,此时,投标者需要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书写确认函。由于不少建筑工程师不知道投标确认函怎么写,所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信息。
一、投标确认函格式
致xxxx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收到贵公司的招标编号为XXXXXXX(20XX)第 002 号 的关于xx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大型混合芳烃及配套工程项目安装工程 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积极响应贵公司投标邀请函的所有内容,参加该工程 标段的投标。
投标单位名称:
20XX年11月5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书写投标确认函时,必须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否则书写的确认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各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在中标后,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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