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爷孙辈(包括继、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都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是已婚子女与父辈虽然在一个户口本上,按分户处理(目前在读学生结婚较多,各地规定不一);未婚子女虽然分户了或者在外上大学的虽然户口迁出的,都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处理。
另外当兵服役、坐牢判刑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6、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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