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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孕作为不能生育孩子家庭的新出路,在大众视野中越来越常见了。代孕双方往往会签订一份代孕协议,来保证双方对自己的责任的承担。签订代孕协议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么?律图小编为您分析。

一、代孕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代孕协议不应适用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代孕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代孕

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子宫内着床,待生育后由委托夫妻以亲生父母的身份抚养。简言之,就是“借腹生子”,即妻子不生育,借用第三人代孕母亲的子宫怀孕并分娩子女。从上述代孕内涵的界定可知,典型的代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将委托夫妻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生育后小孩由委托夫妻以亲生父母亲的身份抚养,这种情况下代孕母亲与小孩没有基因关系;二是运用人工方式将委托夫妻的男方精液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受精,待生育后小孩由委托夫妻以亲生父母亲的身份抚养,这种情况下代孕母亲与小孩有基因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两种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代孕之外,还存在第三种代孕形式,即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代孕,委托夫妻的男方与自愿代理妻子怀孕的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而怀孕。在这种情形下,代孕母亲一般是为了牟利而进行商业性代孕

通过与代孕者直接发生性关系,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传宗接代,乃变相的纳妾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以及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代孕者之所以代孕乃出于牟利之目的,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行为的违法性亦不言而喻。因此代孕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亦违反公序良俗,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及第(6)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孕协议无效。

尽管基于与代孕者直接发生性关系而签订的代孕协议无效,但代孕行为而出生的小孩应按照非婚生子女论。

总的来说,代孕协议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协议。签订代孕协议,不能保证您协议内容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因而不要随便签订代孕协议。如果您已经签订代孕协议并出现了纠纷问题,请咨询我们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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