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权利在全世界内范围内算是水平很高的了。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法律赋予女性独有的权利也是越来越详细和丰富。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完善。在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只要结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准备和必然。人们尤其是老一辈儿人的观点,娶妻生子,成家立业。是成为成年人的标准。
妻子不愿意生育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革命,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虽然在生育权问题上女性是优先决定人,但是婚内双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没有权利强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怀有宝宝的时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决定。
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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