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房产应该要如何分割?
无效婚姻房产要如何分割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俩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无效婚姻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况的婚姻:
1、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登记结婚的法律上的重婚和没有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所构成的事实上的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案即属于此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的是结婚时男方未到22周岁或女方未到20周岁。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效婚姻本自始会无效,而且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存在有财产也不会按共同财产来进行认定,如果要进行分割,那么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但一般共同购买就应该要各自分一半,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