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我国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我国的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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