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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