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离婚案件之中,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军人离婚的诉讼处理也需要相关的东西,当然协议书离婚还需要更多相关的解释与法条的理解。下面,律图就简要讲述一下军人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xxx
____年__月__日
女方:xxx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或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要求离婚,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需要有离婚协议书。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以上,就是军人协议书的一种简要的范本与相关的解释。一般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协议书都要写明有关的时间,人名,以及其中有关的内容。如果你对相关问题还有疑惑,或者对此类问题还有跟多需要了解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利益,最大限度的的到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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