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确权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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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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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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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房屋继承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房屋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中,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母亲的继承地位、顺序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久也相继死亡,因而未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由继承人的继承人间接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处理继承法律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房屋确权问题的话,是需要向法院进行起诉的,因为这样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最有利的一种方式,并且法院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需要予以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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