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人采用了书面或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意思的情况。这种表示是否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存有争议。如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这种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达意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
生活中,往往会发生各种意外,很多人对于意外是没有预料的,因此在意外发生时就不可避免的想要安排好身后事,有时候在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身后事。
1、发生危急情况时;
2、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
3、遗嘱见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非继承人、受遗嘱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同时满足前3个条件,才可以做出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录音遗嘱来使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律师建议,为保障遗嘱的有效性,立遗嘱人在做口头遗嘱时,首先需确保满足口头遗嘱生效的三个条件是完全具备的,同时注意在危急情况解除时,通过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方式再立一次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的订立是发生在情况危急的时候,因此要是该危急情况被解除了,那对应的该口头遗嘱也会被认定无效。之后若还想要通过遗嘱方式分配遗产,就还需要被继承人格外以其他的形式订立遗嘱。即使没有订立其他的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也不会再按照口头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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