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必须有证据足以证明是遗嘱人本人所为,是遗嘱人的真意。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代写,当然应有他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虽系出于遗嘱人本人所述,但易于作弊,比如,录音遗嘱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遗嘱人的声音伪录遗瞩等,所以口头和录音遗嘱也应有人在场见证。这几种遗嘱不仅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被人伪造或篡改。
继承人作见证人的遗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这里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一些类型的遗嘱,在订立的时候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否则的话该遗嘱即使订立出来了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另一方面,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遗嘱见证人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若是继承人同时又是遗嘱见证人的话,那此时的遗嘱就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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